民事诉讼是否可以申请法官回避律师

解析:
倘若法官存在如下情况之一,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官进行回避:
(1)该法官系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;
(2)法官自己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人员在案涉利害问题上具有直接利益;
(3)法官曾作为本案的证人、鉴定人、辩护人或代理律师直接参与案件审理;
(4)法官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某种紧密关联性,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判造成潜在影响。
法律依据: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,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必须回避,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:
(一)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;
(二)与本案有利害关系;
(三)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。
前款规定,适用于书记员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。
上述材料中被告没有权利去申请回避的,因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证明法官与原告是否有何种关系。
其次如果有权利申请,被告要求书面回复,是否书面回复还是口头回复应该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民诉的第48条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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